作者:微言
| 有人以為宗教只要求人們相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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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為宗教只要求人們相信,完全以信念為基礎;科學則講求實証,是以事實和邏輯為基礎,與信念無關,兩者在本質上是對立的。其實不然。科學的論証看來頭頭是道,似乎邏輯性很強,但這也只是在不求本末,不問始終的條件下,特別是在實用的范圍內方始如此,一經尋根究底,科學的邏輯性便立即難以為繼了。科學的基礎是數學,數學中邏輯性最突出的莫如幾何學。幾何學的求証過程似乎一絲不苟,但要証明一個幾何命題,必須引用若幹定義和定理。然而怎樣知道這些定理正確無誤呢?是則必須引用一些所謂公理,諸如“兩點之間以直線為最短”之類。但怎樣知道這些公理確實可靠呢?這卻是無法証明的,只能訴諸人們的直覺或信念,即所謂“不証自明”。再以物理學為例。目前絕大部分的科學成就都是物理學的業績。物理世界的兩個基本的因素是物質和能量。如果沒有這兩樣,物理學就不存在了。能量可以用“功”、或力乘距離來衡量,所以也可以說,物質世界的基本因素是“物質”和“力”。但物質和力究竟是什麼呢?這卻是沒有答案的。有人根據牛頓第二定律將“力”定義為“能使物質產生加速度的東西叫做力”。但物質又是什麼呢?於是便反過來說:“在力的作用下能產生加速度的東西叫做物質”。這種循環定義有如在幾何學求証中用甲定理來証明乙定理,然後又反過來再用乙定理去証明甲定理,那是違反基本邏輯的。那麼人們又根據什麼來斷定物質和力這兩樣東西的真實性呢?歸根結底還是訴諸直覺和信念。最明確、最成熟的科學物理學尚且如此,其他科學就更不在話下了。
實際上任何科學工作,至少還必須以下述兩個基本信念為前提:(一)必須相信宇宙間存在著不變的普遍規律,否則就不可能有科學研究這回事。人們常常以為宇宙的普遍規律已為科學所証實,其實不然。科學研究不外乎實驗和觀察,但人們從中得到的只能是有限的經驗,即使重復十萬次依然如此。人們只能說,在他們觀察所及的時空內,事物是有規律的。但當人們把從有限的經驗中歸納出來的結論推廣為放之宇宙而皆準的普遍規律時,他們所憑藉的只是信念,而不是實証,因為“有限”不可能証明“無限”,“個別”不可能証明“一般”。(二)必須相信人的頭腦能夠正確認識並反映客觀世界,否則,任何科學工作都毫無意義。可見無論數學也好,科學也好,最終都建立在信念上。如果完全否定信念,也就否定了科學。因此,從本質上來說,科學和宗教均以信念為基礎,並無二致。科學家相信物質是真實的,基督徒既相信物質是真實的,更相信真實的物質必有真實的來源,所以相信神更是真實的。兩相比較,那一個信念更完全,更合理呢?當牛頓和開普勒等人將他們的科學發現推論為普遍規律時(如萬有引力定律),他們的這一信念是以他們對神的信念為依據的。他們相信有同出一源,即同出於神的創造。而根據聖經這位萬有的創造者喜愛秩序,不喜愛混亂,所以他們相信宇宙中存在著統一的,不變的普遍規律。有些科學家不信神,可是他們卻不得不接受同樣的“宇宙普遍規律”的信念,那麼他們的這一信念根據何在呢?
科學工作當然不僅止於信念。人們在信念的基礎上建立起規律的概念以後,便在更廣泛的范圍內去驗証它,並應用於實踐。如果人們果然得到了預期的結果,而沒有發現不一致的事實,人們便認為這一規律已經得到了証實。直到發現新的不相一致的事實為止。此後人們將提出新的規律概念去概括所有已知的事實,並繼續進行驗証。科學便是這樣發展起來的。然而人們卻仍然無法確定,我們目前的科學概念是否即最後的真理,是否不久之後,又必須作新的修正。當然,宗教也不僅止於信念。人們建立了對於神和聖經的信念之後,也要在實際生活中去經歷它,驗証它。如果沒有千千萬萬信徒親身的經歷和客觀的事實証明神是可靠的,聖經是真實可信的,猶太教和基督教就不可能存在數千年之久,而且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從古至今,成千上萬的基督徒為著他們的信仰付出極重的代價,乃至甘願付出他們的性命而不悔。在人類歷史上沒有任何其他現象可以和基督徒的殉道精神相比擬。如果基督徒所堅持的不是真理,那麼他們的力量從何而來?
科學的驗証和宗教的驗証自然也有所不同。科學的驗証是物質的,而宗教信仰的驗証則不僅止於物質,更包括心靈。人們可以認為心靈太抽象,難以捉摸,但卻不能否定心靈的存在,如果沒有心靈,人就不成其為人了。例如,人人都體驗過愛,或是父母子女之愛,或是兄弟手足之愛,或是親友師徒之愛,乃至情侶夫妻之愛,但愛並不是物質。你不能用示波器、心電圖、腦電圖之類測定愛的有無和深淺,或以此來証明愛的本質,但你卻不能否定愛的事實。如果完全沒有愛,人生就太陰暗,太殘酷,太不可忍受了。人們在經歷過神的大愛之後,世上的一切都將為之黯然失色。這就是為甚麼那麼多基督徒為了他們的 信仰甘願放棄一切而義無反顧的原因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