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曉蒂
| 我在法治比較健全的美國與澳洲各住了五年及十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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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法治比較健全的美國與澳洲各住了五年及十二年,在法治還不夠健全的臺灣住過三十餘年,我相信我可以深刻體驗到差異。其實這是很容易感受到的,因為從車輛行駛的次序,人們在公共場所所表現的秩序,都是指標。
記得約一年前在雪梨出版的華人報看到一則社會新聞報導,大意是:有一位從中國大陸來探親的教授與他駕車的兒子,因違規被執法的交警攔阻,竟發生肢體衝突,結果父子倆身心均受到傷害。父子倆一致認為這是警察的種族歧視心態造成的。
過了幾天,我一位年長的朋友提起這報導,並問我的看法。我說:「我無法完全瞭解當時的情況,不過我認為這種事﹝被警察侮辱及傷害﹞發生在我身上的可能性極小,因為第一,在語言溝通上不會產生誤會;第二,我不會阻止警察執法。如果他要開罰單,我會接受。換言之,我習慣並瞭解法治社會的文化與生活方式。」
在去年六月六日,我在快到家的路上,因前面一部車在 T型路口「停」路標前停車的位置不太正確,再加上未打方向燈,造成我的錯誤判斷,影響到我停車所選的位置,不過在前兩部車都可清楚看到左右路況的情況下,我再起步時未再一次在「停」路標前再次完全停住車,被守候在樹後的交警攔阻,開罰單($A135.00)。回家後,從罰單說明得知,我可向法庭申訴,最後的決定權是在法官,而非警察。
我認為警察守候開罰單只是為政府增加收入並讓警察自己分獎金。我認為他們應把重點放在破盜竊案與危險駕車方面。我自認為被罰得心不甘,情不願。所以我依規定在罰單上填寫申訴意願,寄給指定的政府機構。九月初接到法庭出庭通知,指定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向法庭報到。(出庭費$A59.00,掛號信郵資$A2.40,判決後才知需不需付)。當日法庭先詢問我是否還是認為自己是「無罪」的,我只有堅持到底。於是法庭安排今年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半開庭,屆時可帶人證,物證為自己辯護。
這可是我生平第一次與法庭打交道。能夠體驗一下,多少也可增長一點見識。
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半,我準時到庭。去年六月六日開罰單給我的兩位警察晚到一小時。他們兩位是證人,我是被告,另一位警察是起訴官,再加上一位記錄,一位法官。開庭前起訴官先把兩位證人的筆錄影印給我一份,裡面敘述當時兩位警察執法的情況。他再一次問我要不要認罪,我告訴他我要讓法官判決。開庭時先由起訴官安排兩位警察先後坐上證人席,再根據他們的筆錄,詢問當時的情況,讓法官瞭解以便判決。他們三位問答後,輪到我坐上證人席答辯,我事先已準備三份答辯,一份給法官,一份給起訴官。法官要我自己唸。我告訴他們我不是來爭辯自己一點小過失,我是希望能保持完美記錄。如果一定要罰款,希望能以社區服務工作代替。
法官最後判定時先說明交通規則一是一,二是二,必須遵守。我當時的情況是有點值得同情,他同意罰款與出庭費以社區服務工作代替。我必須做十五小時的義工。
在法院相關單位安排下,我在一月二十七日去教會慈善機構與其他義工做整理分類捐贈衣服工作一天半﹝工作前之講習算二小時﹞。有兩位年輕人與我同時報到以做工代替交通違規罰款。一位是從非洲蘇丹來的難民,他告訴我是因為與朋友發生爭執,正在非常生氣時被警察要求吹氣,他因拒絕而被逮捕到警局。最後法庭判決是吊銷駕駛執照半年,罰款一千元。我猜這結局與他的文化背景有關。
另一位是大學生,因喝酒開車,被罰款二千元,吊銷駕駛執照一年半。暑假期間,他可以每周做五天這種室內工作,開學後,他只能做週末墓園打掃整理工作。
活到老,學到老。我從這件事可以學到:一,今後開車必須更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二,從這次親身體驗,再次認可:法治應以法,理,情為先後考量次序,而非情,理,法。
作者來自台灣,現居布里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