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通常是指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公民享有的按個人意願活動的權利。自由(英語:Freedom,Liberty)有多種含義: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托馬斯•杰斐遜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
一、自由的含義和重要
自由的邊界是人權,自由止於人權。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托馬斯•杰斐遜認為,適切的政府不僅要防止個人侵害群體中其他人之自由,也要自我限制以防削弱個人自由。
中國國父孫中山多次在演講中指出,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是不自由。第二次世界大戰中(1941年1月6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國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 “四大自由”。簡略來說,這四大自由便是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和免於恐懼的自由。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人權宣言》)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的序言中提到: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宣言》對人權主體的規定比過去明確與完全,真正體現了人人平等的原則。 《宣言》首先確定人權的“人”是指“所有人”,明確否定藉口各種社會區別來限製或剝奪任何人的人權。這的確是吸取了各國人權實施的經驗教訓,反映了被壓迫人民的正義要求,應該說是國際人權觀念的一大進步。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是國際人權法的基礎。國際社會在1948年12月10日承諾,維護我們人人的尊嚴和正義。這項承諾已經形成法律,其形式包括條約、國際習慣法、一般性原則、區域協定、和國內法。通過這些法律,人權得到表述和保障。
從《世界人權宣言》所取得的成績出發,《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和《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在1976年生效。這兩個公約把《世界人權宣言》已經揭示的大多數權利加以發展,對於批準兩公約的國家切實具有約束力。他們規定了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如生命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言論自由、工作權、社會安全、受教育權。這兩項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構成國際人權法案。
多年來,國際人權條約在所關注的問題和在查明需要保護的社會群體兩方面都更具有針對性,更專門。國際人權法不斷增加,演變,進一步詳細規定了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種族歧視、酷刑、強迫失蹤、殘疾人等人們關切的問題,和婦女、兒童、移民、少數群體、土著民族的權利。
二、真自由的前提是甚麼呢?
1.在真理前提下的自由:
我們立定心志:不合真理的事我們不能做,違反神旨意的事我們不能做。主耶穌說,祂就是“道路、真理、生命”(約翰福音14:6),祂的真理之道,就是自由的光。

2.在愛心前提下的自由:
“弟兄們,你們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將你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拉太書5:13)自由不同於放任,我們有了這自由,應該用在彼此相愛、互相服事上。有自由而無愛心,自由便會為人誤用,因為有肉體的情慾在那裡作用。自由像信心一樣,要在愛心中實踐。我們不可單單受人的服事而不服事人,乃要彼此服事。若要被人服事,就得先主動地用愛心服事別人。彼此服事,可以互相激發愛心。
3.在服事前提下的自由:
在服事裏充分發揮我們的自由。約翰福音十三中提到主耶穌離世歸父的時刻到了,祂就為門徒洗腳。祂是老師、是主,但祂為門徒洗腳!曾有一副世界名畫-那是耶穌替彼得洗腳,畫家所表達的耶穌的姿態是一隻腳跪在地上替彼得洗。我想:尊貴的主、榮耀的主,祂是主!竟然如此謙卑地為卑微的人洗腳!這是一件非常感動我們的事,主耶穌使用了祂的自由,留下一個永恆的榜樣給我們。
4.為神的僕人前提下的自由:
彼得說:“你們雖是自由的,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總要作神的僕人。”(彼得前書2:16)“自由”重在指從罪惡和律法的轄制底下得著自由(參加拉太書5:1)。“卻不可藉著自由遮蓋惡毒(或譯:陰毒)”:“遮蓋惡毒”意指使自己和別人的眼睛看不見邪惡。“總要作神的僕人”:“神的僕人”意指聽神的命令、受神的管轄;本句的意思是說,基督徒的自由是有限度的,不能違背神的命令、脫離神的管轄。
(1)不可將我們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加拉太書5:13)。
(2)基督徒雖是自由的,卻作了基督的奴僕(參哥林多前書7:22),凡事要遵守基督的律法(參加拉太書6:2),要叫基督的平安在我們的心裡作主(歌羅西書3:15)。
(3)所有的信徒,無論是在上的或是在下的,“總要作神的僕人”,站在神僕人的立場上,管理人、也受人的管理。
5.在聖靈指引下的自由:
“主的靈在那裏,那裏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3:17)我們既有主的靈住在裡面,就不需要靠那外面的字句作為我們行事為人的準則,乃要事事順從主靈的感動和引導;字句捆綁人,但靈給人自由。主的靈就是主自己,我們有祂就有自由,這自由就是靈裡的自由。我們最大的捆綁就是自己;我們愈注意自己就愈受捆綁。忘掉自己,心歸向主,就得以經歷那靈所給我們的自由。主的靈乃住在我們的靈裡,我們一回到我們的靈裡,我們立刻就能從一切捆綁裡得著了釋放。聖靈在一個人心中運行之時,把人帶進屬靈的自由中,脫離了字句表面的意思,脫了條文、脫離了條規,進入了生命真義之中。基督徒有神的印記,有神的生命在裏面,撒旦不能傷害到他;這是一個榮耀的自由!脫離罪惡綑綁的生命是真自由的一個要素,這生命是靠聖靈運行來加強的。那裏有神的靈,那裏有自由!
6.在造就人的前提下的自由: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10:23)“造就人”指叫人得著建立。我們蒙恩以後雖是完全自由的,但無論作甚麼事,總要顧到別人的益處,使別人因我們所行的得造就。這是我們基督徒對於別人的行事原則。基督徒不是為自己活著,要常常想到別人,要幫助別人,建立別人,作神手中賜福的器皿,造就人!在這個前提去運用自由。
7.在為榮耀神的前提下的自由:
“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哥林多前書10:31)(1)基督徒行事為人的原則:1)對神有榮耀;2)對己有益處,且不受轄制;3)對人有益處,能造就人。(2)凡虧缺神榮耀的事都是罪(參羅馬書3:23),都是我們不該作的。不能榮耀神的不能做,在這個前提下的自由。基督給我們開了一條出路。正如(約壹5:19)中所講:“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天羅地網把世界包圍,但是基督到世界來為我們開了一條自由的出路,通向永恆的榮耀!感謝神!神的兒子叫你自由,你就真自由了!
三、怎樣得到真自由?
耶穌說:“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8:32)“真理”有兩方面意義:(1)客觀方面,指神的啟示,使人明白神的旨意,藉以得著救恩;(2)主觀方面,指自己(參約翰福音14:6),祂是神啟示的中心(參加拉太書1:16),是神救恩的具體表現(參以弗所書3:6)。“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自由”並不是指使人免於受異族管轄的政治自由,乃是指從下列的捆綁之下得著釋放:(1)使人免於受律法的轄制(加拉太書5:1);(2)使人免於受罪惡的轄制;(3)使人免於受魔鬼的轄制;(4)使人免於死在罪中的定命。把本句與“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36節)擺在一起看,便知“真理”就是“天父兒子”,所以本章的“真理”,不是重在指客觀的道理,而是重在指基督自己成為信徒主觀的經歷而言。
基督是叫人得以自由的“真理”,因為祂所成就的救贖大工包括了下列四方面:(1)祂成全了律法的要求,使人在祂裡面不再受律法的捆綁;(2)祂復活的生命已經勝過了罪,使人在祂裡面不再受罪的捆綁;(3)祂在十字架上已經敗壞了魔鬼,使人在祂裡面不再受魔鬼的欺壓;(4)祂在十字架上已經為我們受了審判,使人在祂裡面不再受死亡的威脅。(1)實際遵行真理,就是了解真理的途徑;曉得真理,是從遵行主的道而來的。(2)時刻不斷經歷神的同在,就是真自由。(3)一個人若能把全部事實看清,便不會為愚昧無知所束縛,生活在自義、驕傲、嫉妒、成見、偏見的轄制底下。這種洞燭與分辨是非的能力,要靠內心真理的照明。(4)許多時候,我們到神面前去是憑著自己的感覺和經歷,沒有憑著神的真理。許多時候,我們就是因為看不見甚麼是真的,看不見甚麼是實際,所以就受了捆綁。等到我們看見了真理,“真理必叫我們得以自由”;屬靈的實際,是釋放人脫離他自己的感覺,叫人得以自由的。(5)撒但試探人、攻擊人的時候,都是躡手躡腳的,不叫我們知道是牠在試探、攻擊我們;惟有當主叫我們警覺到,許多事物都是出於撒但的作為,我們才會站立起來加以抵擋,這就是“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6)基督乃是真理,也就是人生的實際(參哥林多後書1:20)。有了基督,人生才有實際;沒有基督的人生,乃是虛空的虛空。(7)真理與自由息息相關,是一件事物的正反兩面,缺一不可。自由不是“由自”、妄為;一個外面胡作亂為的人,往往乃是裡面受壓最重,極度不自由的人。惟有里面持守真理的人,才能自由自在的行於外面,而不受任何人的干預與約束。但不按照真理而行的自由,遲早必會使他喪失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