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可以不可以?

LM186_10

您好!

如果被醫生診斷為末期病人,到病發時叫醫生不醫治!這樣在基督教角度來說算不算自殺呢?

主內,

佩玲


佩玲您好!

雖然來信十分簡單,但其中心點卻相當復雜,很難三言兩語解答。為了方便讓非基督徒讀者也能明白,我只選擇“未期疾病”與“安樂死”的主題作答。內容可能有個人主觀成份,不能完全代表醫學界之看法。

末期疾病

來信提及“被診治為末期病人”,其實相當抽象,必須問清楚。首先,這病是否為不治之症?是首發或是復發?雖然大部份病人都是癌症病患者,但有些癌症卻並非致命,只要早發現及施予治療便可。就算遲發現及不能治療,也不等同快要死亡。曾經有笑謔謂:“患子宮癌(並非是子宮頸癌)病人的壽命有可能比醫理他們的醫生為長!”況且歷史見證了不少醫學發明,把絕症變為能治癒的病,或改為慢性卻不導致傷殘之狀況。更有聽聞有些不藥而癒的例子,特別是與信仰禱告有關。除了是“神蹟”的解釋之外,心理因素影響身體反應,特別是免疫系統也是相當重要的!

安樂死

這個名稱是從西人醫學倫理傳過來的。英文是”Euthanasia” 與中國名句“生於憂患,死於安樂”完全無關。“安樂死”這詞可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廣義是指“死得好”(包括安祥、有尊嚴地離世),這定義我想是沒有人反對的,只是很難確定達至這理想:至於狹義方面,則指藉著醫療上之干預(或不干預)去提早結束病人的生命,藉此間接縮短病人之殘障或痛苦。這就引起倫理上之爭論!甚至分為積極與消極之安樂死來考慮。

若那醫療過程之動機是令病人死亡,則稱為“積極安樂死”;若動機只是讓病人按自然進度死亡而不拖長其壽命,則稱為“消極安樂死”,至於採用哪種方法則不是主要的因素。例如關掉呼吸機或停止餵飼食物,表面上是不多作額外延長壽命之消極動作,其實也可真是“積極”地令病者死亡的行為,因為大部分嬰兒若不給餵食也是會餓死的!

由於生死變幻無常,醫生其實並無掌握生死之權利。一般來說,醫生只有盡力挽救病人生命的責任,縱使有時並不成功,甚至弄巧成拙。但若無特別原因而去延長一點病人苦痛的歲月也屬不該,尤其是因此導致其他能治癒的病人缺乏醫療資源而受更大傷痛。

雖然有說病人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但卻不能因此強迫醫務人員,不理醫療道德或個人感受去了結性命。況且有些病人是在極度痛楚或理智不清時才會有此自毀念頭,一旦痛楚減少或心理穩定以後便會改變先前抉擇。近年推行的善終服務,真的令不少病人能承擔疾病帶來之痛苦,也能幫助他們有尊嚴的渡過最後的日子。相信日後之醫學發展,使“安樂死”之予盾成為歷史。

故此,我希望您能對醫療制度有信心,對末期疾病仍抱現實的希望,但不是奢望。

祝

身心靈健康愉快

麥基恩
作者現居香港

* 編者按:近日澳洲有些人舊事重提推動合法化積極安樂死(Assisted Euthanasia)值得你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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